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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账户资金性质认定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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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再23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外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达旗政府辩称,浦发银行呼市分行认为占有即所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案涉三个账户的资金已经特定化,属于达旗政府列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实际上为达旗政府控制和所有。本案属于因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关于本案不属于第二百二十七条调整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开达公司辩称,本案被冻结的开达公司名下三个账户均为存放达旗政府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达公司对上述三个账户中的资金不享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一)尾号为830000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系壕庆河中下游生态治理工程项目代建资金,已纳入达旗政府财政预算,所有权不属于开达公司,开达公司无权支配该账户中的资金。(二)尾号为760000账户内资金为政府专项基金,开达公司对资金不享有所有权,无权支配该资金,无权享有该资金产生的收益。(三)尾号为500000的账户,系用于达旗政府结息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明细简单,账户资金均为达旗政府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开达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浦发银行呼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浦发银呼市分行的起诉。双方的争议系针对开达公司在国开银行账户内款项性质是否属于政策性贷款或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并未指向案外人对该账户的民事权益,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调整范围,浦发银行呼市分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04
裁判理由
最新!财政部关于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九条答复意见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